財團法人臺北市長者賽親關懷基金會
會員章程
一、會員資格
(一)本會會員分為一般會員與賽親之友:
1.一般會員:一年贊助本會金額達新台幣70,000元整者,或者美元2,400元,贊助人得享有申請為本會會員之福利,會員得指定一人為關懷對象。接受關懷之長者,若其同住所之第二人(例如夫、妻或其他同住人),如一年贊助金額達新台幣50,000元整者,或者美元1,700元,亦得同時享有關懷之福利。其適用之年度訪視關懷次數依【基本型】或【特殊型】計算。
2.個人贊助當年度一次捐款金額等於或超過新台幣100,000元者,或者美元3,400元,將成為本會終身榮譽「賽親之友」,並享有一次性選擇成為本會一年期限之關懷對象的福利,該選擇權如未於贊助當年度或次年度實施時,即行失效。
(二)會員或會員指定之關懷回饋對象,需符合以下條件,並經由本會進行評估的程序:
1.以台灣都會區居住的孤寂長者為主。
2.經本會到府初訪評估,確認符合關懷條件者。
3.發生喪失全部或部分行為能力之情事者,為使其獲得專業醫療及其他適當之照護,本會得依據專業判斷,提供建議書建議轉換關懷型態,或終止關懷回饋。
(三) 向本會提出申請加入會員者(會員申請書附於本文底部),本會有審核會員資料,並核定是否准允加入之權利。
二、會員福利
(一)本會提供支持性關懷
本會基於親情心態,採專業性、持續性關懷會員或會員指定之長者,其關懷方式如下:
1.約定持續性、週期性派員親訪探視關懷或視訊訪視關懷;詳如【關懷方式及事項】所示,提供非經常性之臨場協助或提供資訊,但不含經濟或物質協助,亦不提供任何醫療或財務管理的諮詢。
2.因天災人禍或非可歸責於樂齡生活規畫師之事故致樂齡生活規畫師無法依照約定時間到場時,得臨時取消並另行約定關懷時間。
(二)參與本會辦理有益長者身心靈健康之活動或課程,並享有優惠。
(三)本會提供會員有社福資源、優質居家服務或長期照顧機構資訊等,對於身心照顧各種資源。
(四)本會提供長者需要的相關法律及稅務等資訊,含:
1.個人遺產相關法律及稅務;
2.個人遺產捐贈;
3.喪葬事宜建議。
(五)本會提供擔任會員信託監察人之福利
會員身份存續期間內,得指定本會擔任與銀行簽訂之信託契約設置之信託監察人。
(六)其他事項
包括但不限於得為長者安排生平紀錄等,相關費用則由會員及第三方間另外協議為之。
*如有涉外費用,均採實支實付。
三、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員章程及基金會相關公告事項。
(二)認同本會理念並共同努力”健康老化”、享有優質樂齡生活。
四、會員效期
(一)會員資格自贊助款收訖日起生效,會員效期一年;但年度訪視次數之完成有提前或延後者,以年度訪視完成時為準。
(二)訪視關懷之執行以本會樂齡生活規畫師完成第一週之首次訪視日起算,至第五十次【基本型】或二十五次【特殊型】訪視而定,完成後結束。
五、會員資格終止
(一)會員得於一個月前以書面說明原由並通知本會終止會員資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立即終止會員資格:
1.長者如表達不願接受關懷或不願享有本會回饋提供之各項福利,或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本會之訪視行程達兩次時;
2.會員及/或長者對本會工作人員實施暴行或有侮辱之行為;
3.會員及/或長者罹患有政府規定之法定傳染疾病、涉及刑案等不法情事、物質濫用(如吸毒、酗酒)等不良習慣,有可能危及本會勤務之時;
4.如長者出現失智或精神病徵兆,無法正常與本會樂齡生活規畫師交談、溝通時,本會得要求該長者於一個月期限內由家屬陪同至醫院專科就醫評估,如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或其他精神疾病,且出現干擾行為時;
5.前述第4款之長者無正當理由未於本會指定之期限內至醫院評估;
6.會員積欠本會相關費用期間達一個月以上,經本會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會員繳款,仍未繳付者。
六、保密義務及原則
基於當事人隱私權的保護,本會對於會員及/或長者的資料及訪視紀錄儲存的資料,原則上負有保密的義務,未經當事人同意前,不得洩漏,但有資料保護之例外,詳如附件【網站及資訊使用規範】之第二條第(四)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