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短期型
1. 持續性訪視–包含親訪探視及視訊訪視:
(1)持續性訪視由本會指派之樂齡生活規畫師進行,每週一次,每次以一小時為原則,親訪探視或視訊訪視,三個月內訪視合計十次。
(2)訪視之實施以週間為主,但經樂齡生活規畫師同意後得配合申請人或長者安排於週末事實。
(3)訪視內容以支持性對談為主,不包含家事服務及陪同外出。
2. 申請人或長者如有延長該次訪視時間、或有增加每週訪視次數之需要時,得一週前提出經本會同意後安排實施;訪視之次數依比例計算變更之。
3. 提供非經常性之臨場協助或提供資訊,但不含經濟或物質協助,亦不提供任何醫療或財務管理的諮詢。
二、 基本型
1. 持續性訪視–包含親訪探視及視訊訪視:
(1)持續性訪視由本會指派之樂齡生活規畫師進行,每週一次,每次以一小時為原則,親訪探視或視訊訪視,年度訪視合計五十次。
(2)同一住所之第二位以上服務對象(例如夫、妻或其他同住家人),該住所之持續性訪視以同一次訪視實施為原則,不另個別安排。
(3)訪視之實施以週間為主,但經樂齡生活規畫師同意後得配合申請人或長者安排於週末實施。
(4)訪視內容以支持性對談為主,不包含家事服務及陪同外出。
2. 申請人或長者如有延長該次訪視時間、或有增加每週訪視次數之需要時,得一週前提出經本會同意後安排實施;年度訪視之次數依比例計算變更之。
3. 提供非經常性之臨場協助或提供資訊,但不含經濟或物質協助,亦不提供任何醫療或財務管理的諮詢。
4. 本會回饋服務效期期間,申請人本人及/或長者得申請由本會擔任長者為信託受益人與銀行簽訂信託契約中設置之信託監察人,本會於評估長者確實需要後,完成相關書面願任文件。本項業務依據本會公告每件每次簽核標準收費。
* 基本型 轉為 特殊型
1. 如未來申請人指定之服務對象若罹患失智症且無明顯干擾行為,而申請人本人及/或長者於事前指定繼續實施本會之服務事項時,經本會再次評估後,皆可被服務之情況下,原申請人本人及/或長者適用之基本型服務得轉換為特殊型服務。
2. 實施方式如下:
(1)特殊型訪視由本會另派具特殊專業資格人員,以親訪探視方式進行。
(2)訪視每兩週一次,每次以一小時為原則,總次數為一年二十五次。
(3)特殊型訪視應以長者福祉為依歸。訪視目的是確認他人提供長者的居處服務條件、生活環境是否合適,得以維護長者身心靈健康。
(4)特殊型訪視之地點如為外縣市之安養中心,本會得加收交通費(實支實付)。
3. 本會回饋服務效期期間,申請人本人及/或長者得申請由本會擔任長者為信託受益人與銀行簽訂信託契約中設置之信託監察人,本會於評估長者確實需要後,完成相關書面願任文件。本項業務依據本會公告每件每次簽核標準收費。